2 存在的基本定义
2.1 物自体-物自性
2.1.1 物自体
—— 司空图《诗品》:“犹矿出金,如铅出银;超心炼冶,绝爱淄磷。空潭泻春,古镜照神;体素储洁,乘月返真。载瞻星辰,载歌幽人;流水今日,明月前身。”
无论虚、实、动、静,只要是受纯粹自然律而无其他直接作用的属性,都应属于“物”的范畴,从而被归入存在律的一极——“物自体”,存在的这一属性范畴连同与其相对应的另一极属性——“物自性”——共同构成了存在律的一个维度。
不仅任何实体存在(物质、暗物质等无论以任何形式存在的“能”,以及是否已经或能够被现有技术条件检测到)都具有物自体的属性,除此之外,所有自然现象(因已经发生而成为过去并被定格为“静”,当下正在发生而定格为“动”)、自然规律、自然过程(过去的、当下的、未来的)、潜在发生空间(其中已经发生而成为过去的形成一种“过程势能”,以及局部或个体存在的势能在整体存在势能作用下的发生学趋势及其所有的未来形式的可能性)这些因素都是“物自体”这一属性范畴。
不能把存在简单地定义为“物”,至少应该从实在的“物”过渡到实在的“关系”,包括各种事件、现象,无论是当下的、过去的,还是未来的。所以,理解物自体的第一步、最佳途径是完整地理解过程的意义及其重要性,因为过程不仅涵盖了各种事件和所有现象,也涵盖了它们之间一切的关系。
之所以弃“物”而用“物自体”,就是为了既能把抽象的物还原到现象、事件和关系,并将其汇入作为整体的存在之中,又能了当地将其从整体存在还原到作为具象存在的关系网络中的一个个现象和事件。从根本上而言,物自体是一切存在的外在规定性,是外延的属性维度;物自性是一切存在的的内在规定性,是内涵的属性维度。
2.1.2 物自性
—— 司空图《诗品》:“畸人乘真,手把芙蓉;泛彼浩劫,杳然空踪。月出东斗,好风相从;太华夜碧,人闻清钟。虚伫神素,脱然畦封;荒唐在独,落落玄宗。”
对于作为存在律核心要素的“物自性”这一属性,到底应该怎样理解、定义呢?一是要基于存在的实际进程,二是要从“能”和“过程”这两个范畴来开启它,由此即可合成出这个人文思想领域从未出现过的、存在的要素属性。
存在,从一开始就是能——爱因斯坦质能关系式中的那个能——并由能向质的形式持续转化、逐级展开,并且在愈发混沌化、结构化、复杂化、有机化的进程中,从初始分裂到基本粒子作用,再到无机作用、有机作用,再到简单生物灵性,然后一直到人性出现以后的精神化属性(心),我们把这一相互作用的属性的演化进程归入物自性的范畴,并把这一属性称之为“物自性”。很显然,物自性是始终与物自体相伴生、相对应的一种能量运作格式和属性。物自性的演化,没有最高阶段,只有更高阶段。人性本身也就不会“保守地”停滞在当下阶段。我们提出“物自性”的观念,其意义就在于:既能把存在律真实地从存在中抽象出来,也能在践行存在律精神的时候把它完整、如实、有机、贯通地把它还原到存在及其进程之中去。
哲学长期以来以研究物质与精神的关系为核心内容,这里的物自性是一个既不同于“物质”又不同于“精神”的概念,在这里它只是存在的一种属性。存在,一旦抛开了物自性,就不再是完整的、有意义的存在。就像哲学一旦割裂了物质与精神,就不再是完整的、有意义的哲学一样。广而言之,抛开虚、实、动、静以及其他任何一个维度和属性,存在律连同“存在”一起,也就不复作为存在了。
存在是演化不息的,物自性的属性以及其作为存在律基本精神涵义的内容从本质上就注定是开放的。如果存在律有“源代码”,那一定是面向整个存在并忠实地向实践开放、与存在同频共振、水乳交融、有机演进的。
2.2 虚-实
2.2.1 实
—— 司空图《诗品》:“行神如空,行气如虹;巫峡千寻,走云连风。饮真茹强,蓄素守中;喻彼行健,是谓存雄。天地于立,神化攸同;期之以实,御之以终。”
“实”作为一种存在的基本属性,首先应从“时空”属性说起,即它表现为两个方面:
时间性的一面:当下为实。
空间性的一面:凡是诉诸于具象空间形式的,皆为实。
因为时空本身就是不可分离的,因此“实”的属性也就是存在的“实相性”。
其次,在“存在律”的三维初级坐标图像中,与“实”直接关联的属性包括“物自体”、“物自性”、“动”和“静”这四极,于是就出现了“实-体-动”、“实-体-静”、“实-性-动”、“实-性-静”这四种“实相”的存在。
2.2.2 虚
—— 司空图《诗品》:“大用外腓,真体内充;返虚入浑,积健为雄……超以象外,得其环中;持之匪强,来之无穷。”
“应万物为有,体至理为无。”(《舌华录》)
相对于“实”,“虚”的属性自然也表现在两方面:
一、凡是诉诸于非具象空间形式的,皆为“虚”。
二、一切已经过往和未来的存在过程及其形式,皆为虚。
在“存在律”的三维初级坐标图像中,与“虚”直接关联的属性也是“物自体”、“物自性”、“动”和“静”这四极,所以也就出现了“虚-体-动”、“虚-体-静”、“虚-性-动”、“虚-性-静”这四种“虚相”的存在。
中国哲学讲“气”,气即一种“势”,势属于“虚”。
“实”、“虚”之分,其实质是存在的范畴性与存在的关系性之间相互对等关联的意谓。作为范畴性的”实“极,既涵盖着物理结构性的范畴事实,也涵盖着精神性存在的范畴事实。比如“实”极,也就是物理结构性的范畴事实,可以分为三大类:基于因果现象的因果范畴的物理事实、基于随机现象的概率范畴的物理事实、基于浑沌现象的混沌范畴的物理事实。而“虚”极,所意谓的恰好是对应于这三大范畴的关系或自然律。当“虚”“实”两极从面向“物”极调转过来而面向“心”极时,也就从对物理结构的范畴性和关系性转向了思想结构(或精神与心理结构)的范畴性和关系性。
总之,对于虚-实这一对同一纬度的概念,“虚”代表的是关系,而“实”代表的具体的事物。“虚”是存在,“实”是存在者。
虚,作为关系,作为存在,既有历史性,又有当下性,更有未来的种种可能性。虚,是一个越来越庞大的“混沌”性存在或存在的混沌性结构。
2.3 动-静
2.3.1 动
—— 司空图《诗品》:“采采流水,蓬蓬远春……柳阴路曲,流莺比邻。乘之愈往,识之愈真;如将不尽,与古为新。”
不仅生命在于运动,整个存在都在于运动。后者在存在律哲学意义上称为“动”,但“动”并非指一般意义上的“运动”,而是作为存在的一种属性范畴。比如,“运动”属于物理意义上的相对运动,而“动”则是存在律与哲学意义上的“绝对运动”。它有以下三种意义:
(1). 存在因动而生,也因生而动。万事万物皆因动而生,万事万物也因生而动。
(2). 动是变化之因,变化属于动的范畴,是“动”之果。
(3). 存在即动即静。万事万物皆动,万事万物皆静。
中国哲学讲“阴阳”,“阳”就属于“动”的范畴,而“阴”则属于“静”的范畴。
2.3.2 静
—— 司空图《诗品》:“素处以默,妙机其微;饮之太和,独鹤与飞……遇之匪深,即之愈希;脱有形似,握手已违。”
如果准确地阐释“静”,用西方哲学是困难的,用中国哲学也不易。反倒用司空图《诗品》中的上述语句是一种“方便”。
“静”,自然也是有四种基本“静相”,即:静-物(自体)、静-(物自)性、静-实、静-虚。如果增加到存在的第五、六、七维度,自然也会衍生出更多的相态。
比如:就“静-虚”的相位区间而言,一切自然规律、科学定律、文化特性中的稳定态,都具有“静”的属性。对照之下,“静-物”、“静-实”相中的一切稳定态或相对稳定态下的实物、事务、物质生活形式、精神与思想形态等等也同样具有“静”的属性。
2.4 混沌-秩序,第四个存在维度
混沌既是内生于存在的一种现象,也是一种存在的属性。如果冒然列入一种存在维度的话,多少是会存在“争议”的。
作为一种存在的形式,就可以列入“实”极,但是这种形式实际上又难以用任何“实”的形式来描述或涵盖,因此换个角度在很大程度上又可以列入“虚”极。同样,混沌也不是“动”、“静”两极中的任何一个所能单独描述的。最重要的是,混沌之于“物自体”和“物自性”的范畴关系又如何呢?这大概才是最为诱人的一个问题了。如果它可以在纯粹意义上将其归入“物自体”这一极,那么混沌自身所具有的自组织性、创生性却又超出了“物自体”的属性范畴;反过来,难道混沌就能因此被草率纳入“物自性”的范畴吗?显然也不是!
因此,将“混沌-秩序”列为存在的第四个维度,无论是从实在之现象方面,还是从实在之属性方面,以及作为独立定义的文本逻辑方面,都是说得过去的。
秩序既源自混沌,也会在各种各样新的秩序之间形成新的混沌。混沌是一切新生命的“母体”,它在“混沌-秩序”这一维度中的“极性”功能分别像“虚-实”这一维度中虚极与实极,但是本质上决不同于“虚-实”。
2.5 精妙-糙陋,第五个存在维度
用这样一对范畴作为第五个维度,这充满了“主观色彩”,因为这明显地采取了“人”的、唯心的视角。然而,此视角却非彼视角,因为它并非是“主客二分”世界的产物,而是,基于“物自体-物自性”、“虚-实”、“动-静”和“混沌-秩序”整体性存在基础之上,但又确实在存在律属性上不同于这几个维度并且必须加以区分的新的独立属性维度。这一存在属性的存在来源就是“人”这一存在层级。当然,这是哲学本体论意义上的选择。那么从哲学认识论意义上,如果没有这一对范畴,如何刻画、阐述和演绎“人”呢?
2.6 节点-过程
这一对范畴,当然不会是属性维度,但是对于存在律的阐述却很关键。因为,对于存在,我们看到的到底是节点,还是过程,这会导致不一样的哲学,甚至不一样的语言。
节点,以及单纯节点导致的,就是我们以往的哲学思想和精神境界。而过程,则是存在律的视野,我们需要将这种视野不断扩大,才能支撑起未来的“存在”,而不是无休止地活在存在的碎片中。
2.7 维度-结构-层级-视域
高维与低维,并不是指维数的多少,因为维数是“不定的”,那就是N维存在本身。高维、低维是指存在的要素在其对应坐标系中的位置的高低,即:离开“原点”越远,结构越高级,其维度就越高。各存在要素的维度越高的场态,就是相对的高维存在。
事实上,从存在的现象和对应属性而言,存在
存在的三重视域:微观境界,宏观境界,宇观境界。
2.8 相、场与场态
2.8.1 相
如果可以描绘构造出一个涵盖所谓存在维度的总图,那么在所有维度之中,任一维度的任一极所包含的属性和存在律范畴都可成为一个“相”。比如实相、虚相、混沌相、秩序相、动相、静相、物自体相和物自性相,等等。
2.8.2 场与场态
以三维维度图为例,任一相邻的三个(至少三个)、四个或更多的属性极(不同时包括同一维度之中相对应的两极)所包含的属性和存在律范畴形成一个属性“场”。在这一属性场之中的具体存在因子,便称之为“场态”。任何存在,对于其内部各种因子而言是场,对更广大的存在而言则是其中的一个场态。
在三维属性结构下的存在,包括八种基本场,分别是:
(1) 物自体-实-动
(2) 物自体-实-静
(3) 物自体-虚-动
(4) 物自体-虚-静
(5) 物自性-实-动
(6) 物自性-实-静
(7) 物自性-虚-动
(8) 物自性-虚-静